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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建管﹝20205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明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消除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盲区,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属地管理

(一)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本行政区内市级审批的限额以上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管。

(二)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督和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巡查,突出加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严查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督促整改到位。整改不力的,应综合运用信用扣分、取消评优评先、严格市场准入、限制资质升级等行政管理措施予以以惩戒。拒不整改的应依照职权实施行政处罚或提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认定标准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确保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应加强监督机构的考核。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规范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全面落实监管工作职责。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对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隐患突出和安全事故多发地区,将下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促函,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工作提醒、约谈。

二、强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力推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清单管理,按照“一必须五到位”要求,督促指导企业着力解决在依法建设、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细落实。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断强化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和隐患自查自改。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清单,定期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实施挂牌督办,确保重大风险隐患按时整改到位、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到位。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始终保持严防、严查、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把施工现场安全执法检查贯穿于工程建设施工全过程。严厉打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履职、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效率。

三、强化小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八)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执法力量共享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合力解决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的监管不到位问题。

(九)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参与房屋市政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对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场地平整、地基勘察、工程试桩等前期准备阶段的施工作业行为,应提前介入监管,督促指导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四、强化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

(十)施工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维修、改造),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未经设计和审图擅自更改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同时落实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五、强化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工程源头治理

(十一)各类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等)房屋市政工程应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纳入属地监管范围。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未取得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合法赋权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等)房屋市政工程,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对不依法接受监管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依法予以严处。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违法建设情况;为未批先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建设行为通报其总部,并同时报送属地中国人民银行等征信机构;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分别记录建筑市场不良行为10分,取消项目的评优评先资格。

六、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社会共治

(十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参加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格界定事故责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事故级别,按规定予以相应的不良信用扣分,推动现场、市场联动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制度,及时复核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提请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事故责任查处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邀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意识。应当公布安全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举报,对投诉举报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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