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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扬安字〔2011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统一部署以及市政府领导要求,现就我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贯彻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安排,以严格控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三个扬州建设和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县(市、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内容:各县(市、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重点行业(领域)中最突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6)威胁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不法行为。

2、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履行相关职责,不认真整改的。

3、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4、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5、煤矿

1)在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但未通过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等违法生产行为的;

2五证一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6、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7、船舶修造

1)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和程序收存和使用的;焊接切割工业用气使用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接线闸刀以及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3)高空作业、动火作业、起重作业、密闭舱室作业等重点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的;

4)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及违章作业的;

5)外包工队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以包代管,未实施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的。

8、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此次打非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市政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闻道才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龚振志、市安监局局长马群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扬州工商局、扬州海事局、扬州质监局、市煤炭工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无证驾驶、各类交通工具带病、超载、超限、超速运行和民爆器材、爆炸物品、剧毒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消防、人员密集场所防火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运输、水上(内湖、内河)交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扬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长江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指导船舶修造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扬州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前置条件不符领办工商执照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扬州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机管理和农机改装等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市煤炭工业公司负责组织指导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国土、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责,成立专项行动指导组,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

四、方法步骤

此次打非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7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责任单位,作出全面部署。51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办。

   (二)集中打击阶段。510-6月20,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及时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三)督查总结阶段。620-73日,各县(市、区)、管委会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市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督查。要对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填报《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于73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加强对打非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切实将打非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开展执法检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组织经信委、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时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三)深化专项整治。把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打非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煤矿、消防、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四)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五)严肃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三项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一票否决行政问责司法追究制,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每一起非法违法事故。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安全生产打非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 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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