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起重安装单位,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在对各地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研究,现决定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实行告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告知时间和方式。告知由起重安装单位在安装或拆除起重设备前一周内向市安监站书面告知,若安装(或拆卸)时间发生变化则须重新告知。
二、告知内容和程序。告知由起重安装单位首先将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或拆卸)作业人员名单、安装(或拆卸)时间等资料报送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将《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告知书》(见附件一、二)报送至安监站相应的监管科室。
三、违规处罚。安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安装单位进行审核并监督其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四、实施时间。本制度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一: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
附件二:扬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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