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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

扬政建(201325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2007年初正式启动,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为使此项工作开展更加全面深入,信用评价更加科学有效,我局经认真讨论并多方征求意见后,决定对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规则、适用范围等内容做进一步明确和修订,并对各地、各部门信用体系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考核,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信用评价规则补充修订事项

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项目类表彰优良行为评价标准适用范围:应为扬州市范围内承建项目获得的各类表彰,市外、省外项目获得的表彰均不在优良信用评价记录申报范围之内。

2、施工企业及个人获得的综合类表彰评价标准适用范围:评价标准中施工企业和个人受到建设部和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其适用范围应为:住建部(或中国建筑业协会)、江苏省住建厅(或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或扬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事项,可申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附件所列内容之外,由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发文表彰的事项不在申报范围之内。市外企业获得的综合类表彰不加分。

3、省、市各类协会发文表彰的事项均不在优良信用记录申报范围内,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等发文表彰的国家级优质工程等项目类表彰可申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4、取消现有评价规则中“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内以受表彰或奖励的最高加分标准单项计分,不得重复累加。”这一规定,企业和个人在申报受表彰的各类优良行为事项时,均以发文内容为准,可按照评价标准逐项申报。

二、信用评价标准补充修订事项

根据调整后的评价规则,经认真研究讨论,决定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部分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优良行为评价标准D2-2-1d2-2-1)“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表彰的”,加分标准根据获奖内容细分为六项,调整后的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2、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评价标准D2-2-4“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加分标准由原来的+2分调整为+1分。

3、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评价标准D2-2-5“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或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加分标准由原来的+8分调整为+6分。

4、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评价标准D2-2-6“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或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加分标准由原来的+4分调整为+2分。

5、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评价标准D2-2-7“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加分标准由原来的+2分调整为+1分。

6、施工企业优良行业评价标准D2-2-14“承建项目获得市级优秀项目经理部称号的”,加分标准由原来的+4分调整为+2分。

7、监理企业优良行为评价标准E2-2-05“承监项目获得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表彰的”,加分标准由原来的+1分调整为+0.5分。

8、监理企业优良行为评价标准E2-2-06“承监项目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表彰的”,加分标准由原来的+4分调整为+3分。

9、监理企业优良行为评价标准E2-2-07“承监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表彰的”,加分标准由原来的+2分调整为+1分。

10、监理企业优良行为评价标准E2-2-08“承监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表彰的”,加分标准由原来的+1分调整为+0.5分。

以上企业类评价标准所对应的个人优良行为记录加分标准,除附件二中所列国家级优质工程表彰加分标准做同步调整外,其他加分标准不作调整。

三、信用评价工作内部考核要求

1、不良行为录入内容的考核要求:现有评价规则中明确要求,“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省、市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以及同一项目多次被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事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的个人的信用档案中。”今后局工程建设处将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此项规则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如实录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进行通报,不能录入系统的应说明原因并履行逐级审批手续。

2、不良行为录入及时性的考核要求:目前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不良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录入、在年底前集中上报等情况,影响到信用评价的公正性和及时性,今后各部门发文或行政处罚决定下发后,20日内应将文件涉及到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局信息中心每季度对各地、各部门不良行为申报、审核、回退和超时情况进行通报。

3、信用信息准确性的考核要求: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审核权限的各个部门应引导企业及时申报各类优良行为,尽量避免信息大量集中申报的情况,并对申报信息套用的评价标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4、企业和人员基础数据录入情况的考核要求:市外企业进入扬州地区承接项目时,必须到市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申领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密码锁,并及时将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相关资质资格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及人员的基础信息及时进行审核。市城乡建设局各职能部门在企业办理单个项目核验登记、人员备案、信用手册、投标报名等相关手续时,应对其入库信息相关资料进行核查确认。

5、局工程建设处作为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应按照各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状及文件要求对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和基础信息上报审核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与年度考核评优等工作挂钩。

特此通知。

附件一:《施工企业及个人综合类表彰可申报事项一览表》

附件二:《施工企业及个人项目类国家级表彰可申报事项一览表》

                                          

 

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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