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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

扬建安监201437

 

各县(市、区)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安全防护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一般管理要求

1、建筑施工脚手架作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脚手架作业分包单位进入我市施工应向属地安监站报送有关企业管理及人员资格方面的资料,经核实后方可进行作业;若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3、高大模板工程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脚手架作业人员搭设,一般模板支架工程提倡由脚手架劳务分包单位搭设。

4、脚手架作业人员应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穿衣着鞋,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酒后作业;50周岁以上人员不宜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

    5脚手架作业(包括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高大模板、采光井及电梯井内脚手架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高大模板专项方案必须经过论证;搭设人员应安装专项方案进行搭设;脚手架拆除应划定警戒区域,设置专人监护,严禁随意抛掷。

6、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件设置等内容,并附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具备鉴定合格证明文件,并有产品说明书。

7脚手架钢管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扣件材质应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安全网质量应符合《安全网》(GB5725)、《密目式安全立网》(GB16909)的规定;钢管、扣件、安全网进场时,供应单位(含租赁单位或企业自有)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

8、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搭设脚手架的钢管、扣件、脚手板以及密目式安全网等构配件的质量严格把关,并按照相关规定将脚手架的构配件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其中:钢管2根,长度100cm;直角扣件16个,旋转扣件8个,对接扣件8个;密目式安全网 2张。

9脚手架钢管应在搭设前进行油漆,安全网应平整清洁无破损;未作除锈和刷防锈漆处理的钢管禁止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所有杆件还必须刷面层漆,面层漆建议采用桔黄色(分色杆件除外),油漆工作不得随意减省工序或偷工减料,更不得在搭设之后进行油漆。

10脚手架应分段验收,对脚手架基础及每搭设完6-8m高度后,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负责人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安装后使用前还必须经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二、脚手架搭设质量要求

11落地式脚手架基础(包括落地式卸料平台)必须夯实平整,浇注混凝土基础,按规范设置垫板、底座、型钢和纵横向扫地杆,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12建筑施工外脚手架必须随主体结构施工同步搭设,并应超出施工层一步;若因基础回填不到位等原因不能及时搭设落地式脚手架,则应采取型钢悬挑,禁止无脚手架施工及采用钢管悬挑。

13脚手架应按方案要求设置连墙件,同时符合规范要求;连墙件应靠近节点并从底层第一步大横杆处开始设置,连墙件应与其他杆件同步搭设、同步拆除,24米以上的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拉接,严禁随意拆除脚手架连墙件;当脚手架为一字型或开口型时,在开口部位除应设置防护栏杆进行封闭外,增加脚手架与建筑主体的拉接,还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14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等杆件构造应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在进出口等处需加大间距时,应按规范要求采取加固措施;作业层、斜道的上栏杆高度应为1.2米,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中栏杆应居中设置;脚手架剪刀撑应按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斜杆应与立杆或伸出的小横杆进行连接,剪刀撑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米,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

15脚手架外侧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应从脚手架底部开始张设,网扣应用系绳(或铅丝)扣牢;脚手架操作层应铺设竹笆(或钢笆),架体内应每隔不超过10米(三设一道竹笆(或钢笆),竹笆(或钢笆)应满铺并固定牢固,当钢笆自身间距过大时,需用兜网防护,当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距离大于150mm时,必须采取封闭防护措施;落地式脚手架第一步、悬挑和附着式脚手架的底层,必须完全封闭。

    16、主体结构为10层以下的脚手架必须设置人行通道(斜道),坡度宜采用13比例,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拐弯处应设平台,通道应设防滑条,间距为250-300mm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建筑工程必须安装人货两用的施工电梯。

    17、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采用工字钢;悬挑梁的强度、刚度、抗倾覆能力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结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稳固连接,禁止使用螺纹钢作预埋结构件;悬挑架的节点应用螺栓连接,禁止采用扣件连接,锚固点不得少于三组,悬挑梁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稳定可靠,上部脚手架立杆与悬挑梁连接应稳固。

    18、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设置防坠落、防倾斜装置,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每次升降前后,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保险设施、提升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19、严禁使用滑槽和各类塔筒、吊筒、串筒;卸料、出料平台应制作成定型化、工具化的结构,各类卸料、出料平台都应自成受力系统,与建筑结构进行连接,禁止与脚手架杆件连接;平台脚手板应满铺绑牢,周围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平台应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20、电梯井、采光井内脚手架原则上应采用与外脚手架一致的类型,规范搭设并与主体结构做好刚性连接;井口应设置定型化的防护门,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大于10米用安全平网设一道水平防护,网与井壁间隙不得大于100mm

    21、外电防护架作业必须经供电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外电防护架搭设材料应使用木质等绝缘性相对较好的材料。

    22、在建工程地面入口处和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密集的通道上方必须设置防护棚,尺寸应符合坠落半径要求,顶部采用50mm厚木板或双层竹笆铺设严实,下口两侧应沿栏杆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严,防护棚上方严禁堆放材料;在建工程地面入口安全通道的数量应按需要设置,并且不得少于2处。

    23、室内操作用脚手架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以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型墙体作为杆件支承点;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进行设计计算,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米,平台应满铺50mm厚的木板或竹笆,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三、各方主体责任

24、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不得肢解分包脚手架工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脚手架组成材料及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

    25、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对脚手架工程实施监理;审查施工企业与脚手架劳务企业的分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审核脚手架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情况,审核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对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检查脚手架是否按规范和方案要求搭设,参与脚手架联合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应立即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26、施工单位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的,应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备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架子工操作证,并依法签定包含安全生产内容的分包协议;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脚手架搭设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单位应对搭设脚手架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竹笆片等材料进行查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或不同规格的材料混合使用;脚手架搭设时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搭设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对搭设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控制;督促脚手架分包单位和人员配备并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牵头组织脚手架分段联合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7、脚手架作业分包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和进行作业活动,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严格按照规范和专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教育和技术交底;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检查巡查;为职工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具);参与脚手架分段联合验收,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

28、脚手架周转材料租赁单位应合法经营,提供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材料,同时应提供产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还应提供进货批次记录及其使用情况,包括进货日期,抽检检验报告书等。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29、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脚手架周转材料应当出具抽检检验报告书,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30、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登记台帐,对脚手架分包工程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应的处罚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分包、出卖资质、使用非标材料、出具虚假证明、偷工减料、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现象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提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资质,做到公正执法,建立和维护安全良好的作业环境。

                              

 

                                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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