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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档案管理的通知

扬建安监201628

 

各县(市、区)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监督管理全程留痕,推进建筑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落实,现就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

1、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文件;

2、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

3、安全监督告知书;

4、安全监督交底记录;

5安全生产监督抽查记录表及整改记录

6、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整改完成报告书;

7、停工(局部)整改通知书、复工申请报告书及复工通知书;

8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及整改记录;

9、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审批表;

10、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

11、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12、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13、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及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4、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及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5、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施工结束证明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6、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其他安全监督执法文书。

监督执法文书根据省安监总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的要求适时调整。

二、安全隐患闭合整改要求

1、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安监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根据安全监督的有关规定,下发相应的安全监督文书。

2、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督文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3、下发安全监督抽查记录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除隐患后,应将整改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由监理单位组织复查,并签字存档。

4、下发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复查,复查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申请复工通知书,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按时报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督文书的要求,按期整改并及时回复,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期回复的项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移交城建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安全监督档案管理要求

施工、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资料,编制安全监督资料目录,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督资料档案。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监督档案作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确保安全监督全程留痕,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2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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