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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建管201947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安全,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相邻设施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深基坑工程设计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要求。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勘察前,对相邻设施的现场进行详细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地下管线分布图、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提供给有关参建单位,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对周边房屋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扬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85号)规定,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周边房屋进行施工影响鉴定,做好观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主动与相关单位、居民做好协调沟通。

六、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方案、勘察过程、勘察报告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勘察报告应当对支护结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深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

八、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九、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监测精度、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结果分析和信息反馈等。

十、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建设、设计单位认可,项目总监理工程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深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

十一、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提高监测频率;达到报警值,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相关应急措施,以确保安全。

十二、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参建各方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测量员、注册测绘师等证);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十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等,针对深基坑工程的不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对基坑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十五、监理单位应对监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仪器配备等进行核验。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测等进行监理。

十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职能,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发现的深基坑工程相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

  十七、本通知自201961日起施行。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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