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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

扬建管﹝202054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压紧压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少数”责任,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同时至少明确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分别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并在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工程合同额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建筑面积1万~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额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2)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分包单位应当至少配置1人,并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人;50-200人的,应当配备2人;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并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安全风险高、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

4)施工作业班组长应经过相应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每个施工作业班组均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兼职安全巡查员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监理单位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应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建项目和5000万元及以上市政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总监;5万平方米以下房建项目和5000万元以下市政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兼任3个及以下项目总监,但每个项目应设置总监代表,且必须经过建设单位书面同意;1个项目监理机构同时监理多个施工标段工程的,除总监理工程师外,每个施工标段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标段分别配备1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经安全生产业务培训

(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所在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二、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不少于6名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4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工1人、建筑电工1人(可兼职)。

(二)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不少于5名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l人(可兼职)。

(三)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时,每台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每台施工电梯司机不少于2名;每台物料提升机司机不少于1名(可兼职)。

(四)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强度自行确定。

(五)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落实项目经理、班组长施工现场带班生产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经理、班组长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并严格考核。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责。

(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故不能带班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代行其职责,被委托人应签字确认。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时,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带班。

(三)班组长须带班作业,因故不能带班作业的,应向项目经理书面请假,并委托他人带班作业,无人带班的施工班组应停止施工作业。

四、推行关键岗位人员标识管理

(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佩戴红色安全帽,穿黄色工作马甲,帽壳和马甲上应印有“安全员”字样。同时,还应佩戴岗位胸牌或吊牌,标明企业名称、姓名、岗位名称、资格证件编号。

(二)特种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电工、建筑焊工、建筑架子工等)应统一佩戴蓝色安全帽,穿红色工作马甲,帽壳和马甲上应印有工种名称。

(三)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统一佩戴蓝色安全帽,穿蓝色工作马甲,帽壳和马甲上应印有“安全专监”字样。同时,还应佩戴岗位胸牌或吊牌,标明企业名称、姓名、岗位名称、资格证件编号。

(四)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对安全帽和工作服配备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考勤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时,应按照投标文件要求约定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以及实施考勤管理的有关要求。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中录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应录入“江苏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扬州)”系统,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考勤天数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上述到岗率。

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实施考勤管理、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 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做好实名制考勤管理工作,确保其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监督管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实施考勤管理、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向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设、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主动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工作,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并保证信息要素的真实性。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证现场踏勘时,应重点审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实名制信息,确保配备齐全、人证相符;对合同未约定施工项目部或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的,应责令改正。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各类专项检查时,应当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带班生产、考勤管理、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和评价项目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依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实施考勤管理、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清出扬州建筑市场。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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