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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建管〔2020136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市场行为,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51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管理

(一)根据我市建筑市场规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对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实行登记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限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资质认定及附表(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桩工机械、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机构章程、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在扬办公固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在扬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需配备检验责任师不少于1人、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

6、主要人员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审核人、批准人等);

7、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

8、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报告样本;

9、具有抵御安全事故风险能力,赔付能力不少于300万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保险协议、保险单;

10、检测机构登记承诺书 (附件2);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以上资料核验原件,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留存。内容发生变更的,须在30日内持变更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1. 市外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我市设立分公司,明确驻扬机构负责人。

  2.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核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对检测人员进行能力比对(具体能力比对工作由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另行发文)。经资料审查、能力比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予以登记,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3. 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工作于每年31日至20日集中办理。本年度登记工作自本通知发布起开始,至2020831日结束,逾期不再受理。

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各方主体责任

(一)检验检测机构

1、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按照经核准及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标准以及检验检测方法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应遵守市场规则、明码标价、优质服务、合理收费,不得实行价格同盟,不得互相诋毁、恶意竞争;

3、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审查报检单位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4、现场检验检测人员应不少于2人,持证上岗、亮证检测,检验检测时应佩带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5、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按规定如实记录检验检测数据,留存重要部位、节点的影像资料(详见附件3),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有效;

6、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安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安全监督机构;

7、应自检验检测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检测报告及重要部位、节点的影像资料上传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81日至1031日为系统过渡期);

8、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租赁、安拆等活动,不得与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租赁、安拆等单位有利害关系;

9、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为本机构注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执业;

10、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或个人,不得给他人挂靠;

11、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室,明确专人负责。委托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存档,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二)安拆单位

1、应委托在我市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2、应按照检验检测单位整改意见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

3、建筑起重机械经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方可交付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

1、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检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安排专人现场监督检验检测行为,并在《检验检测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2、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项目属地安全监督机构;

3、不得将未经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的材料。

三、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发挥检测机构安全把关的作用,杜绝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隐患。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安全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抽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考核,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检验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出借资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检验检测中存在漏检造成严重后果等违背承诺内容的检验检测机构,列为“黑名单”单位,将存在的问题抄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发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申请表

    2、检测机构登记承诺书

     3、重要部位、节点的影像资料规定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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