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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建市政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建管202182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推动新技术工程应用,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安全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和《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等规章、规范和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广使用盘扣支架

(一)自202171日起,所有新开工(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或者相关开工证明日期为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以下简称“盘扣支架”)

(二)自202211日起,所有新开工(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或者相关开工证明日期为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全面推广使用盘扣支架。

本通知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范围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为准。

二、加强盘扣支架管理

(一)盘扣支架质量管理

1.进场检验。盘扣支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现场的盘扣支架构配件进行检查与验收:

1)应有盘扣支架产品标识及产品质量合格证;

2)应有盘扣支架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3)应对钢管直径及壁厚等外观质量进行抽检。

质保资料不齐全、外观质量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盘扣支架构件,一律不得进场,并向属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2.进场复检。进入施工现场的盘扣支架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依照《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2016)进行复检。盘扣支架构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并分别向属地住建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报告。

3.检验批次。使用同一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的盘扣支架,总建筑面积≤10万㎡的项目,每5万㎡为1个检验批;总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0万㎡增加1个检验批。取样要求:每个检验批为连接盘强度、可调托撑/可调底座抗压强度抽取数量各8件。

(二)盘扣支架使用管理

使用盘扣支架,应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加强专家论证管理;盘扣支架的使用情况应作为高支模专家论证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非盘扣支架管理

(一)使用非盘扣支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其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经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二)因轮扣式钢管脚手架及支撑系统为非标产品,在国家、行业、本省相应规范标准出台前,使用轮扣式钢管脚手架及支撑系统的,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按照方案实施;目前正在使用轮扣式钢管脚手架及支撑系统的项目,应立即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每次验收应邀请至少两名参与论证的专家到场并明确验收意见。

四、加强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监督管理

1.各施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盘扣支架使用,抓好盘扣支架搭设质量和使用管理。

2.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盘扣支架构件,坚决勒令退场;对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非盘扣支架,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3.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模板支撑工程及承重支撑体系的安全管理工作。

此前的有关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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