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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扬建管2021141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速推进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围绕建设扬州智造品牌,推行精益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助推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78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智慧工地建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2111月底前,各县(区、市)完成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安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政府端平台”)的建设。各县(区、市)可自行建立政府端平台,也可直接使用市级政府端平台,集成现有所有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与省安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二)2021121日起,全市所有新建规模以上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工程和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建立项目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端平台”),并与政府端平台数据对接,实现基于智慧工地安全相关的大数据分析。

(三)鼓励全市建筑施工单位建设企业级智慧工地平台,实现企业对国内外所有项目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数据互通、业务处理互动、资源共享。

二、实施内容

(一)智慧工地项目端实施内容包括项目隐患排查、人员动态管理、安全帽人员立体定位、扬尘视频监控与自动降尘、高处防护预警、危大工程监测预警、“扬安码”管理和智慧工地数据集成平台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78号)及省厅相关建设工程智慧安监技术标准中涉及的实施内容应做尽做,力争打造完整全面的智慧工地安全体系。

(二)创建省标准化星级工地、市级文明工地及召开市级观摩工程的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应按照《江苏省智慧工地(安全部分)实施指南》要求做到应做尽做,深基坑的基坑监测应实现自动化与信息化,高支模应实现状态监测和预警信息,塔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塔机在线安全监控系统。塔机在线安全监控系统应包含司机身份识别与在线验证、塔机运行监测与预警、塔机多塔防撞系统和吊钩视频系统。

(三)智慧工地硬件设备应符合苏建质安〔202078号文和《市级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端口协议》标准(详见扬州市智慧工地综合监管平台首页)要求,由施工单位自主选定,可采取购买、租赁等方式。

(四)智慧工地在优先发展安全应用的基础上,逐步推进BIM技术、材料管控、质量管控、绿色施工等关键技术应用全覆盖,逐步形成完善的技术标准和应用体系。

三、建设流程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明确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并制定智慧工地建设方案。方案应包含智慧工地建设的责任人、集成服务商、实施内容、资金投入计划及智慧工地设备数量、型号和安装的位置等内容(编制要求详见附件1),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建设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发生重大变化的,施工单位应重新修订方案。

(二)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登录扬州市级政府端平台(http://112.84.135.206:18081/login)或者属地县级政府端平台,根据申报流程(见附件2)提出申请接入,并提供项目信息、智慧工地建设方案、现场网络运维商合同、安装运维合同等资料。对满足接入条件的项目,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工作。接入协议申请通过后,建设单位通过短信链接提取材料打印,作为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附件材料。

(三)项目端平台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等相关设备,并接入政府端平台。智慧工地系统和设备功能要求参照苏建质安〔202078号文附件1的实施指南及省厅相关建设工程智慧安监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项目端平台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表见附件3

(五)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管理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现场查勘时,核查建设项目智慧工地建设方案审批情况、联合验收情况以及软件和设备安装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

(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工地应根据工程进度节点和智慧工地建设方案要求有序完成现场其他设备的安装。每个节点新设备接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节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适时对智慧工地进行现场或远程抽验,抽验内容包括:检查现场智慧工地建设内容与方案申报是否一致;检查现场安装的智慧工地设备型号、位置、数量与建设方案中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七)施工单位应加大智慧工地系统的技术应用,强化对项目端设备日常巡检,督促集成服务商做好运维服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现场数据实时传输,发现前端设备有异常的,应在24小时内恢复。需拆除、停运或迁移设备的,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政府端平台报备。

四、各方主体责任

(一)智慧工地建设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建设单位应智慧工地建设目标纳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21〕第16)等文件规定,将“智慧工地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计列入工程造价,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计取并投入智慧工地建设资金,按要求完成数据集成平台搭建、硬件安装、数据对接、系统运维和实际应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和方案应当纳入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建立以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智慧工地建设工作专班,择优选择集成服务商实施智慧工地建设,积极应用智慧工地系统,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提高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三)监理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和实际应用全过程纳入监理范围,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应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属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四)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应规范设备采购、运维合同签订,强化各类设备运行维护保障,做好智慧工地各系统、模块的日常应用服务,不得随意对设备断网、断电,不得人为干扰、破坏和遮挡设备,随意移动设备位置,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恢复。

(五)各级监管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应及时向智慧工地安全监管平台提供平台端口接入和端口动态调整接入协议,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规范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服务过程中不得设置接入门槛,拖延服务时间,推销设施设备等。同时还应根据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要求对监管平台及时进行调整和升级,不断推进区域智慧工地数据融合,探索智慧工地大数据应用,进一步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

五、督查管控

(一)智慧工地建设推进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各级智慧工地安全监管平台主管部门或智慧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公布平台端口接入协议,不得向企业收取满足协议要求的企业端、项目端以及硬件设备的接入费用,不得人为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和相关单位推荐、指定或排斥智慧工地服务商及相关产品。

(二)智慧工地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加强对智慧化工地建设要求的交底,将监督要求、管理重点等内容及时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对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监督抽查时,将智慧工地建设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对未按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或未达节点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依法查处。

(三)智慧工地列为申报省标准化星级工地、市级文明工地和举办市级观摩工程前置条件。从2022年度开始,智慧工地建设情况作为申报省标准化星级工地、市级文明工地及举办市级观摩工程的前置条件。未达到建设智慧工地相应标准不得申报省标准化星级工地、市级文明工地及举办市级观摩。

(四)实施智慧工地达标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全市智慧工地建设情况实施进行达标考核(评分表参照附件5),及时通报全市智慧工地建设、使用及数据上传等情况。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考核结果为优良(95分及以上的可以参加省标准化“三星级”工地评定,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可以参加省标准化“二星级”工地评定);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良好,可以参加省标准化“一星级”工地评定。总分达到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可以参加市级文明工地评定。总分7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及未按规定建设的工地应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申报省标准化星级工地、市级文明工地及举办市级观摩。

 

附件:1. 智慧工地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2. 智慧工地申报流程

3. 扬州市智慧工地联合验收表

4. 扬州市智慧工地节点验收申请表

5. 智慧工地考核表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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