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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扬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扬建管202330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83号)和《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9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扬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建管中心安监部门、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监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二、施工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以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明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各分项评分表责任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检查标准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等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表》(附件1),留项目备查。

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项目应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四、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目标,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项目标准化建设各项措施,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月评表中签署意见。

五、各级主管部门按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时,应当依托省安管系统,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按照《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考核表》附件2)开展动态考评,考评材料纳入项目监督档案

六、项目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

(二)项目按规定进行自评的最终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企业检查情况;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建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它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五)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

(六)市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属地主管部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50%),结合日常监管、动态考核(50%)等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等人员信息。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告知书中应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八、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二)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一年内受到住建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在建设周期内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市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项目竣工验收时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九、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在防火、防汛以及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四)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目标创建项目,检查项符合率达不到80%,或者规定项有不符合的;

(六)市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考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提请有关纪检部门予以处理。

十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达不到“优良”等级的项目不得评为“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

十二、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形,经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予以处理。

十三、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优良的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四、本通知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表

2.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考核表

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

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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