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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扬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扬建安监〔2023〕7号)

扬建安监20237

 

各县(市、区)、功能区安监机构,站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扬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扬建管〔202330号),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部考评机构建设

施工企业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企业应当组织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以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为主要成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团队,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明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各分项评分表责任人。

二、项目自评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应组织评分责任人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用语标准及数据交换标准》DGJ32/TJ218)等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评表》,留项目备查。

三、施工企业项目考评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项目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四、建设、监理单位项目复评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项目标准化建设各项措施,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月评表中签署意见。

五、主管部门动态考核

各地安监机构按照项目安全监督计划开展检查时,应当依托省安管系统,指导监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按照《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考核表》开展动态考核,动态考核频次不应低于监督计划频次,考评材料纳入项目监督档案

六、“市文明工地”考核推荐

(一)省安管系统项目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且自愿申报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的项目,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一个月内,或最迟在安全监督告知后一个月内且实际工程进度小于20%时,在省安管系统提出创建申请,并向属地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各地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汇总更新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申报项目清单报送至市安监站法治督查科。

(二)申请考核。房屋建筑项目在主体完成约60%,其他类型项目在工程量完成约40%时,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市文明工地考核申请,并报送市文明工地考核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三)主管部门考核推荐。各地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考核申请后,应于7日内按照市文明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对项目开展检查评分,结合动态考核得分形成项目推荐分(检查评分和动态考核得分各占50%),推荐分达到80分的项目,予以推荐考核。

各地主管部门应根据推荐分填写各考核批次的《扬州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推荐表》,将推荐考核项目市文明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和动态考核表一并报送至市安监站。

七、“省标化星级工地”推荐

根据省住建厅省标化星级工地推荐批次,市安监站将对各地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按照《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考核表》开展动态考核,结合省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相关要求和项目市文明工地考核得分,择优推荐至市住建局。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项目,动态考核评分达不到80分的,市文明工地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八、项目竣工评定

项目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属地主管部门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50%),结合日常监管、动态考核(50%)等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

202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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