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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扬建管202259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首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建筑业当前工作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推进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开展

1. 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首要责任,遵守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包括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牵头协调、监督检查和支持保障等方面职责,不替代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建设单位分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分管专项(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采用代建制或项目管理的为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下同)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做好到岗履职,牵头组织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全面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职责。

3. 建设单位委托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的,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安全管理职责。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可根据工程实际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主管及其他辅助人员),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5.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发包(包括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时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在相关系统中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6.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擅自施工。开工前应对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管线、设施、地质、气象、水文等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原始资料。

7. 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并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8.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按照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化的要求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参建方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时组织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建设单位平行发包专业工程并自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9. 建设单位应要求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人员岗前教育、班前教育的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落实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确保新进场人员经安全培训后上岗,全面推动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10.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周至少一次),同时根据项目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和落实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11. 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工程安全检查,牵头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检查等制度。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查工程安全情况,及时排查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

12. 建设单位应牵头督促参建各方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展施工安全管理、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工作,汇聚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基础信息、到岗履职、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视频监控、预警信息等数据,提升对安全风险隐患实时动态感知、科学高效研判、快速响应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并向管理部门实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数据。

13.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项目标准化建设各项措施,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月评表中签署意见。

14. 对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各参建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事故应急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5.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中遇到超出其他参建单位职责范围或能力范围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建设单位应予以协调解决。

16.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17.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资料归档制度,将本文件中涉及的相关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二、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置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安全监督告知。对新开工项目,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安全监督告知会议上,检查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承诺保证的现场安全措施和合同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是否已经落实,并将建设单位项目人员配置情况、对有关参建方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检查考核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情况等作为检查内容。

(二)强化监督执法和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视情形依法采用警示、整改、停工、约谈、通报、信用扣分等方式处理;对建设单位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在采取警示、约谈、通报等方式处理的同时,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同步抄送其主管党委政府、上级企业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检查表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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