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提高监督工作能效 市安监站主动中止停工项目监督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南》第十八条规定:对停工超过1个月但未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办理;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但经监督机构查实确已停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可以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提高安全监督工作能效,近期市安监站对因故中止施工的项目进行了排查统计,凡是现场实际停工超过1个月但未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限期办理。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市安监站主动发放了《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下一步,市安监站进一步强化指导服务工作,对主动发放中止手续的工程项目需要复工的,将指导项目安全规范有序复工,并对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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