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在《扬州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扬建管[2006]39)文件的指导下,经过广泛的宣传和大力推行,已逐步趋于规范,这对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和广大施工企业的重视。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并依据《扬州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与各有关保险公司研究商定,对市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1、扩大保险对象:
规定的保险对象扩展为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与该工程有关人员。
2、赔偿标准的调整:
市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最低赔付标准调整为:
等级 |
赔付标准 |
等级 |
赔付标准 |
死亡 |
20万 |
六级伤残 |
5.5万 |
一级伤残 |
15万 |
七级伤残 |
4.2万 |
二级伤残 |
13万 |
八级伤残 |
3.2万 |
三级伤残 |
12万 |
九级伤残 |
2.2万 |
四级伤残 |
11万 |
十级伤残 |
1.2万 |
五级伤残 |
6.5万 |
未评到伤残等级 |
补贴医疗费用最多1万元 |
以上调整内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省建管局,市安委会,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