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开展督查行动,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筑)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努力构建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组织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专项督查工作的领导,确保取得成效,经研究,成立“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专项督查”领导小组。

  长:王      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徐惟涛    市建设局副局长

顾文鸣    市建设局副局长

成自勇    市建工局副局长

  员:耿      市建设局工程处处长

杨顺清    市建设局城建处处长

郑少权    市建设局建筑业处长

成国华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建筑安全百日督查的日常工作。

成立3个督查小组:

督查一组:督查市区、江都市

组长:徐惟涛

成员:郑少权、顾勇军、王宏军

督查二组:督查仪征市、邗江区

组长:顾文鸣

成员:周明、蒋剑、郑文东

督查三组:督查高邮市、宝应县

组长:成自勇

成员:成国华、唐朝文、齐勇

三、督查范围和方式

(一)督查范围:全市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的建筑施工现场,特别是近两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的建筑施工现场。

(二)督查方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方主体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市建设局对各县(市、区)及市区进行全面督查。

四、督查内容

(一)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情况;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管局有关文件精神,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包括“隐患治理年”有关要求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建立和分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情况;工程建设、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包括事故的隐患排查、公示和治理情况;各类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落实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检测和使用管理情况;建筑工程使用的危险品的管理情况;“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和文明施工情况;监理企业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情况。

五、督查工作初步安排

(一)督查工作时间

422-7月31,时间100天。

(二)督查时段安排

第一阶段:422-5月25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专项检查方案,动员部署,开展自查。

55-5月24,各督查小组按分工,赴各地对其动员部署和自查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525-6月25,明确整改重点,找准事故隐患和问题,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

在前一阶段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将查出的较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列入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615-6月25前,各督查小组赴各地对“五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629-7月31,督查整改进度,巩固整改成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整改措施的指导和整改进度的监督,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已查出隐患能得到治理和消除。并针对汛期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引发事故的特点,做好施工现场的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721-7月27,各督查小组对各地的整改成效进行检查。

六、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各督查小组要全面听取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等台帐资料。

(二)突出重点,实地抽查。各督查小组要深入基层,掌握情况,要对事故多发地区、施工企业和隐患整改不力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名单,供各督查小组随机抽查。

(三)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现场执法,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各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阶段督查时进行复查。

(四)认真总结、研究对策。督查结束后,要认真对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要成立督查行动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督查行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能分工和本地实际,制定内容具体、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的督查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督查的内容、要求和责任,确保督查行动取得实效。

(三)突出重点治理环节。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建管200827号)、《关于印发〈扬州市200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扬建管200831号)的要求,在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大型结构吊装、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检查力度。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确保督查行动不走过场。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为更好的反映建筑行业督查行动的开展情况,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下时段要求及时将督查行动有关情况上报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监站):

1510前报送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

2、每月27日上午报送当月的督查行动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3727前报送本地区的督查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蒋剑,电话:82987278,传真:82987296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抄送:省建管局,市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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