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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扬州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扬州市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业务工作实绩显著。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七条 思想道德风尚良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坚持开展文明班组(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等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工作达标。

第八条 文化建设扎实有效。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 民主管理科学规范。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第十条 内外环境整洁优美。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  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六条  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扬州市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在每个评选年度的第二年(偶数年份)向市文明办提交书面申请。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满意度测评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获得上一评选年度扬州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参加下一评选年度评选,要重新申报、参评。
   
第十八条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扬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  县(市、区)单位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须已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凡根据市文明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对照标准、条件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后,可向同级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2.推荐上报。县(市、区)单位填写扬州市文明单位申报表,由各县(市、区)文明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至市文明办。

市直、驻扬单位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

3.初评公示。市文明委根据各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并在媒体公示,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公示要求,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公示。

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应征求纪检、政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4.考核验收。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单位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扬州市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

第二十三条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扬州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可给予职工一个月人均工资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按正常渠道解决。第二十四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扬州市文明单位,凡发现有与文明单位称号不符的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扬州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快上扎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相互促进的原则。各县(市、区)文明办要定期向市文明办汇报辖区内市级文明单位日常创建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创建档案制度。档案的整理、分类按照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及考评细则进行,逐步建立电子档案。

2.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年报制度。市级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市文明办。

3.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八条  扬州市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须报市文明办重新确认。因故撤销建制的,荣誉称号不再保留。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00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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