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扬建安监〔200926

 

市区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62)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建管质〔200962

 

各市、县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各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全国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921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09]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制定修订符合我省实际的规章和标准规范并贯彻实施,加强各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督促各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构建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作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为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提供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以提高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为主线,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工作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1、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的宣贯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将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导则和规范要加大宣贯力度,对涉及安全技术保障的标准、规范要加大执行和落实力度,为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制和技术保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下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指南》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继续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宣传表彰成绩突出的建设(筑)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及有关人员,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出台《江苏省建筑业绿色施工创建评选办法》,全面推进绿色施工,围绕“四节一环保”主线,进一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节能降耗工作。
    2、认真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级建设(筑)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着力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以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积极落实编制,配足建筑安全监管力量,完善监管体系,保障安全监督人员到位,切实解决基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3、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效能。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在信息交流、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的作用,认真履行本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要建立完善建筑生产安全信息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和事故统计分析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分析准确及时;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统计和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专家论证制度,使建筑安全生产得到有效控制。要建立健全事故举报处理制度,加大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处理力度。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依法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的新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完善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应急预案,针对不同事故类别的要求,特别是轨道交通工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筑施工和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加快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限制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定型化、工具化和标准化;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的合作,研制开发先进的技术、设施并促进其产业化;要针对本地区事故多发类型和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科技课题立项研发;要大胆探索创新,借鉴其他地区经验,改革传统工艺、技术和设备,促进建筑安全科技不断发展进步。
    3、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加大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加大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应急队伍建设、建筑安全科技开发和建筑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及时足额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要认真执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对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在一年时间内,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增加奖项计分,引导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要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变成经常性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建筑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积极营造学习研讨、探索求真的风气,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安全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钻研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知识水平;要深入基层单位、深入施工企业、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掌握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加强对建筑安全发展重大问题、安全形势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究,及时把研究成果转化为开拓创新的思路与决策。
    3、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强化作风建设。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总结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设计方面,加强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行政许可、执法决定、行政处罚等事项都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定。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和改善监管执法环境。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反腐倡廉的规定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三项建设”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要认真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坚持统筹协调。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把“三项建设”与“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使“三项建设”相互促进、协调推进。要统筹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等“三项行动”,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部门沟通。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安全监管效能。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建设”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筑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建筑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及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效能等情况。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三项建设”活动取得实效。

 

 

 

 

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74018号-1
TEL:86-0514-82987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