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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建质安〔2010〕55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近期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要求各地举一反三,针对冬季火灾易发、高发特点,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迅速开展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所辖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开展防火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为11月22日至12月2日。检查重点包括:
      1、施工单位施工手续是否完备,施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施工方案是否完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是否全部持证上岗;防范措施(审批手续和动火级别、消防器材)是否全面落实,发现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2、监理单位是否及时掌控施工现场较大危险源动态情况;是否做到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发现违规施工而不听劝阻的能否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防止危险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组织开展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专项层级教育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专项层级教育,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和所辖企业分管负责人,召开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宣贯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文件精神,传达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要求;二是要求参会企业分管负责人会后立即向公司管理层传达会议精神,参会项目经理会后立即召集本工地的全体施工人员传达相关工作要求,对所有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严格落实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一是落实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防火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全面负责现场防火安全工作,要针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实际和施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迅速完善安全管控具体措施,建立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建立24小时工作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强化夜间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明确的双方安全(防火)职责,逐级落实安全防火工作责任制,制定实施动用明火(分级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和重点部位、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二是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章动火和动用明火管理失控是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多发频发的重要原因。总包单位要加大巡查力度,全面排查所承包工程是否存在火灾(爆炸)危险源,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加强对危险场所动火、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交叉作业、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施工活动的有序组织和协调,上述施工活动总包单位必须安排领导现场带班。
      三是重点整治装饰工程安全隐患。禁止使用毛竹脚手架,发现违规搭设使用毛竹脚手架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拆除。加强对密目式安全网的监管,在建工程的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行业标准,采用阻燃性材料。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从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几个环节严格监控,杜绝易燃、有毒、有害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加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用电安全管理,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各类电器。
      四是强化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监管力度。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火灾危险性程度,明确划定防火重点部位,包括变配电间、各类物资仓库、危险品库、木料、废木料堆场、易燃易爆废弃物品堆放场所等。对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包括动用明火、喷涂油漆、溶剂、涂料、气体或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挥发性较大,有火灾、爆炸、窒息、中毒等危险性的作业),必须落实专职监控责任人,确保各项监控措施落实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做好清理工作,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火种,防止死灰复燃。
      五是加大生活区域防火安全管理。在建工程特别是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住宿,在此的一般动火作业应按二级动火作业审批。宿舍内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宿舍内用电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严禁乱拖乱拉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
      在各地自查自纠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全省通报。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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