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安监〔2024〕8号
各县(市、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履职行为,切实发挥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事前预防“前哨”作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员履职行为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4〕228号),经研究,决定在市管项目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员履职情况检查和履职能力测试(各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员履职情况检查
监督机构应结合监督告知和日常监督、有关单位应结合安全例会和日常检查对以下安全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一)安全员登记、变更情况。
(二)安全员履职责任清单落实情况。
(三)安全员“亮身份、吹哨子”制度执行情况。
(四)安全员巡查记录仪配备情况。
(五)检查安全员查纠奖惩机制建立情况。
(六)分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情况。
履职情况较好的安全员,应优先推荐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之星”、安全先进个人评选。
二、安全员履职能力测试
(一)履职能力测试的构成
履职能力测试包括四部分:一是安全基础知识掌握情况。二是结合现场实际问询情况。三是抽查现场分包单位安全员配备情况。四是查看《安全日志》填写情况。依据四部分综合得分填写《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履职能力测试表》(附件)综合判定安全员履职能力,测试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履职能力测试的开展。履职能力测试分以下三个层面开展:
1.项目层面。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的安全员结合履职情况检查至少开展一次履职能力测试,对测试结论为不合格的安全员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安全员结合履职情况检查至少开展一次履职能力测试,对测试结论为不合格的安全员应要求分包单位更换。
2.企业层面。施工总单位安全部门应结合履职情况检查和项目层面完成测试的基础上,对项目本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员至少开展一次履职能力测试,对测试结论为不合格的本单位安全员应进行更换,对测试结论为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安全员应督促分包单位进行更换。分包单位安全部门应结合履职情况检查和项目层面完成测试的基础上,对项目本单位安全员至少开展一次履职能力测试,对测试结论为不合格的本单位安全员应进行更换。
施工企业发现项目层面未开展履职能力测试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挂牌督办,并对责任人依照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监管层面。各监管科室日常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施工单位现场配备的安全员结合履职情况检查进行履职能力测试。凡施工周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应抽取现场安全员进行履职能力测试,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监督人员均应对现场所有安全员进行履职能力测试。对履职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安全员,应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令变更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变更的,项目应自行停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应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第一轮全覆盖检查工作,于今年6月15日前完成一轮项目层面履职能力测试,6月30日前完成一轮企业层面履职能力测试,并于6月30日前将履职能力测试情况报相应的监督科室。后期各企业各项目应结合履职情况检查适时对项目安全员开展履职能力测试,并将履职能力测试情况汇总,按项目每月底前报送监督科室。
(二)各监管科室应当在企业和项目层面安全员完成履职能力测试的基础上,7月30日前完成一轮监管层面履职能力测试。安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科室均应加强对其履职能力测试:
1.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反映认为履责不力不宜继续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员;
2.被监督机构下发《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两次以上的项目的安全员;
3.被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批评通报的项目的安全员;
4.未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巡查记录仪,被责令整改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的安全员;
监督人员发现企业和项目层面未开展履职能力测试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理。
(三)各科室每月10日前应将上个月各项目和企业的安全员履职情况检查和履职能力测试情况(包括监督抽查)报站法制督查科,予以通报。
附件: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履职能力测试表
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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