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分解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职责的通知

扬消安〔20111

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清剿火患战役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落实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发动行业、系统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扬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222号),结合工作实际,就各成员单位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职责确定如下:

一、共同职责

(一)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专门召开行业系统会议,贯彻落实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本系统“清剿火患”战役进行动员部署,认真抓好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判本系统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工作意见,研究制订工作对策

(三)发动本系统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活动,填报《行业系统单位“清剿火患”战役自查自改登记表》,做到本系统火灾隐患底数清、情况明。

(四)对涉及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审批。

(五)对本系统“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和考评,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

(七)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定期上报本系统“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进展情况。

二、具体分工

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大队负责对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清剿火患”战役的技术指导,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小单位、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教育局:组织、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民政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养老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文广新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共文化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卫生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医院、诊所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工商局:组织、指导和督促下级工商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核查,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旅游局:组织、指导和督促星级饭店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督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民防局组织、指导和督促设在人防设施内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由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王少鹏为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勾凤诚、市公安局副局长翁国彦、市消防支队支队长王献忠为副指挥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并在市消防支队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战役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清剿火患”战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

(二)严格依法监管。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教育、民政、文广新、卫生、体育、旅游、民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努力推进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保障消防安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要加强督促整改,不能整改的移送消防部门查处。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畅通信息渠道。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作为“清剿火患”战役的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信息联络和报送工作。每月24日前,各部门“清剿火患”战役进展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召开“清剿火患”战役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和刊发“清剿火患”战役战报等形式,及时反映和通报工作进展动态。各单位“清剿火患”战役联络员名单请于1025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邮箱:95693617@qq.com,联系人:罗国栋,联系电话:13952700119)。

附件:

1、“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安全检查要点;

2《行业系统 “清剿火患”战役单位自查自改登记表》。

                         扬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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