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号主席令)、《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1号政府令)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控制和减少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造成的扬尘污染,现就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灰土等材料拌制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主城区(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合围范围内)的市政工程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拌制含灰量10%及以上灰土、二灰碎石和水泥稳定碎石,含灰量10%以下的须使用稳定土拌和机现场拌制。
二、项目承发包活动中,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企业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将禁止施工现场拌制含灰量10%及以上灰土等材料的要求纳入方案中。
三、建设、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禁止施工现场拌制含灰量10%及以上灰土等材料而增加的费用,并作为工程标底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承发包双方商定合同价格的依据。
四、违反本通告、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依据《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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