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管〔2016〕16号
各县(市、区)建设(建管)局,各施工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5〕60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109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各类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且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1、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具有8年以上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经验或担任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2年以上,从事过1个以上项目安全主管工作。
3、具有土木工程等相应专业学历,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4、掌握岗位工作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施工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业务精、能力强,有较高的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5、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思想敏锐,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
6、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类问题,科学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三、安全总监职责
施工企业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代表企业行政管理层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通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形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向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报告。
3、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牵头考核与督查各分公司、各项目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4、负责监督指导本企业所有在建工程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
6、对不履行安全职责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改正,必要时,有权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有权向企业负责人建议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
7、审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核、审批、实施等环节是否按规定执行,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对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各环节未按规定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权责令停工。
8、对项目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未按施工方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施工的,对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大事项,有权责成项目部整改或停工。对项目存在应整改而未整改、整改不到位、应停工而未停工、发生安全事故或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形,有权向总经理或董事会建议对有关人员实施处罚。
9、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工作,监督项目落实整改工作。
10、对企业预算范围内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具有审核支配权、监督权,对各项目部预算范围内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具有监督权。
11、确立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四、安全总监任职程序
施工企业结合实际选拔安全总监,由企业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股东会、党委会)通过,发文任命,安全总监享受本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待遇。施工企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发展需要,增设企业安全副总监、分公司安全总监。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是进一步监督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对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施工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统筹部署,精心安排。各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逐步完成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建立的工作。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安全总监任职条件选配人员,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总监制度落到实处。
(三)明确职责、充分授权。施工企业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对企业安全总监的管理、待遇、职责、权力等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要充分赋予安全总监安全管理责权,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安全总监有效开展工作。如企业已设专职安全副总经理职位,安全副总经理满足企业安全总监任职条件的,可兼任安全总监。除此情形外,应单独设立企业安全总监岗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设立安全总监不替代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安全总监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3月5日前,将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试行工作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局。市属企业安全总监岗位的设立工作应于2016年3月20日前完成,并将企业安全总监任命文件和《扬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基本情况一览表》报市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管盈铭, 联系电话82987278。
市城乡建设局将定期组织各地开展工作交流,及时发现总结试行工作中的经验亮点,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意见建议,逐步完善安全总监制度,为全市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试行项目安全总监制度。
附件:扬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基本情况一览表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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