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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扬建管20215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规范,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苏建质安〔2019378号)等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扬建管〔201812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专家库管理范围

专家库管理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

二、新增专家库类别

在原有九个类别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十个类别,具体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四)拆除工程;

(五)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六)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七)暗挖、人工挖孔桩、水下作业工程;

(八)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九)测量监测;

(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十一)其他。

三、建立资深专家库

为加强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确保专项施工方案论证质量,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专家相关业绩材料等,在专家库中遴选建立资深专家库。专家组长须由资深专家担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市住建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一)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市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二)作为专家参与过较大以上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三)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

(四)长期在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四、实行专家聘任制度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5年。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专家库和资深专家库,适时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五、严格专家组专家的组成

专家组的组成采取抽选结合方式。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通过“扬州市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抽取系统”选取2名资深专家,其他人员在专家库随机抽取,抽选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超危工程类型相匹配。

尚未建立专家库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超危工程,及本市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

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3个工作日将专项施工方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行预审。专家应在论证会之前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提出书面的专家论证初步意见(附件1),于论证会召开时提交讨论。

六、严格专家回避制度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与建设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七、加强专家动态管理

    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同时不定期对专家论证质量进行检查。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终止或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论证3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管理规定进行论证;

(三)违背职业道德,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另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

(四)论证意见不明,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

(五)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六)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七)按照论证结论修改后,专家组长无理由拒绝签字的;

(八)论证结论为“不通过”,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委托他人参与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九)隐瞒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工程项目方案论证的;

(十)由于个人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十一)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3次以上抽选后无法联系到的;

(十二)经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存在专家有失职行为的;

(十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被终止或取消专家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在外地(6个月以上)的,专家应主动提出,经市住建局确认后暂停其抽选资格,如需恢复资格,需本人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

八、加强专家诚信管理

论证会结束以后,施工单位应在“扬州市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抽取系统”中完善论证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专家业绩和诚信信息。

市住建局应公开专家库专家基本信息、业绩登记表(附件2和诚信档案(附件3),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接受社会监督。

九、其他事项

(一)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监督管理工作,凡是未使用“扬州市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抽取系统”抽取专家的项目,原则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二)本通知是《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扬建管〔2018121号)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扬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初步

        意见表

           2.扬州市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业绩登记表

           3.扬州市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诚信档案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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