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管〔2023〕5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扬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治理行动成效,切实提高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完成质量,依据《扬州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现将企业和项目自查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第一轮全面整治阶段(即日起-2023年6月10日)
参建各企业、各在建项目应当及时制定和出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治理行动巩固提升阶段行动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企业、项目对我市范围内承建项目以逐项目、逐设备的标准开展全覆盖检查,并在6月10日前确保第一轮全覆盖检查整改完毕。
(二)第二轮全面整治阶段(2023年7月—2023年9月10日)
各企业、各项目持续开展治理行动,对第一轮检查情况开展复查,对照隐患清单逐一销项,保证隐患全部整改完成、相关责任人全部处理完毕、改进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并继续开展第二轮全覆盖检查,9月10日前全部检查并整改完毕,对持续发现问题、未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照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二、检查要求
(一)优化巩固提升方案。参建各企业应在2022年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的基础上优化和调整巩固提升方案,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项目参建各方优化和调整在建项目巩固提升方案。方案要修正前一阶段治理行动方案执行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各检查人员的责任,对照巩固提升阶段时间节点、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检查表的内容进行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明确企业和项目检查部门、检查范围、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项目方案应由各方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参建各企业的方案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并盖企业公章。
(二)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各参建主体应对照各自职责精准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如实填写《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检查用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建立清单台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跟踪、逐一销项。各项目检查表及整改落实情况应由各参建企业分管负责人审批和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各企业检查表及整改落实情况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字盖章。项目及参建各企业应及时整理治理行动相关资料,在各时间节点届满前将治理行动方案、检查表及整改落实情况上传至省安管系统。
(三)严格监督检查执法。各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重点查看参建企业和项目方案制定情况和自查开展情况。对未按时按要求开展企业和项目检查、上报相关记录弄虚作假、未及时完成隐患整改并落实改进措施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一律进行挂牌督办和停工整改。对存在隐患排查不彻底、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取消省市级标准化工地参评资格,按照“双罚制”的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城建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实施综合惩戒。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业,除依法依规整顿外,一律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检查用表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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