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管〔2023〕10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 生态科技新城规建局、蜀冈-瘦西湖景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我局制定了《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
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61号)和《关于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及有关使用登记证管理的通知》(扬建管〔2023〕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建筑起重机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大专项、季度特色专项、月度小专项”系列专项治理行动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通过深入调查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建筑起重机械底数现状,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一体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含拆卸、加节顶升、附着,下同)、检验检测、使用、维保、检查等工作环节,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有效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为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组织机构
市住建局成立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张家来同志任组长,朱兆权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局建筑市场监管处,市安监站、市建管处、市城建支队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此项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站,联系人刘锦,电话18112120518,电子邮箱yzsajzjdyk@126.com。
市住建局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参与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并于9月15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科室,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序时进度,同时于9月15日前将联络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范围
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等相关企业以及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四、整治内容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一体化”管理和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省住建厅《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设备产权单位(包括“一体化”企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1.档案管理。设备产权单位要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台账》要求,完善原始资料、运行资料、安装验收资料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全寿命周期的“一机一档”管理,台帐要涵盖设备全寿命周期中购置、租赁、安装、检测、使用、维保、检查等各工作环节内容。
2.设备维保。设备产权单位要强化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制定与设备维护保养相关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设备维保档案,并做好各级保养记录的收集存档。高级保养宜在保养场内进行,保养周期为一个建筑工程周期,作业主要内容为拆检、调整、润滑、清洁、防腐、更换,作业人员不应少于3名专业维保人员。承担高级保养的单位应有设备堆放场地、维保车间及必要的维保工具。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设备产权单位不具备高级保养能力的,应委托具有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维保工作。
(二)安装单位
1.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除作业除外)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必须在告知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后方可组织作业。
2.现场安装拆卸工应当与“省安管系统”安装(或拆卸)告知中添加的安装拆卸工一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告知后,设备在安装(或拆卸)前,安装拆卸工变更的,安装单位应当在“省安管系统”更换人员。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3.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大力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工作,应将安装、拆卸、加节顶升、附着等作业委托给同一个单位进行。不得租赁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的设备,不得将相关业务分包或委托给无安装资质或无现场维保能力的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指定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并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后30日内领取使用登记证。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职责,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定期保养周期为闲置、连续工作1个月或累计工作300h,并做好记录;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可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委托给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一体化”企业等具备现场维保能力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移交设备产权单位。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积极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批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核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对进场的安装、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人员资质资格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核查总包单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的能力。
(五)检验检测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住建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报告;检验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后,及时在“省安管系统”中上报检验检测报告。
(六)从业人员
1.人员配备。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及顶升(包括附着、加节)作业,安(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4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塔式起重机司机1人,建筑电工1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及附着和加节作业,安(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升降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施工升降机司机1人,建筑电工1人。高级保养作业人员不应少于3名专业维保人员。
2.人员培训。相关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维护保养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或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3年9月-10月)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对在属地登记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维保以及“一体化”等企业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市外企业由项目所在地负责),切实摸清各单位现有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底数、现状以及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如实填写《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企业情况调研表》(附件1),于2023 年10月 20日前报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处。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10月-11月)
在建项目的施工、设备产权、安装、“一体化”企业、监理、检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对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并逐台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项目现场自查表》(附件2)。施工企业对市内承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逐台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施工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要组织验收,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结合第一阶段排查的结果对属地监管的项目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一体化”管理推进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及摸底排查阶段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督查提升阶段(2023年11月- 12月)
市住建局将结合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四不两直”常态化督查等工作,对各地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终建筑业目标考核。对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予以表扬,并在工程建设相关评奖评优给予优先推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开展整治行动。还要适时组织“回头看”,认真总结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查找不足,提炼有效经验,进一步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程序,切实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从管理行为和实物状况两个方面逐项目、逐设备的开展全面检查。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采取聘请专家、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实体质量安全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停止使用,必要时应立即要求拆除。
(四)严格执法处罚。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压实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监理、产权、安装、“一体化”企业和检测单位责任,严格按照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开展工作,曝光和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分别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通报、罚款、信用惩戒等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抄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 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整治行动相关情况。于12月3日前将《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整改处理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等内容)报送市安监站。
附件:1. 扬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企业情况调研表
2. 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项目现场自查表
3. 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施工企业自查表
4. 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