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扬建管〔200840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各监理单位: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现就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将在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向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和单位公章。

当工程施工现场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有违规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

二、监理月报:建设工程开工后,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所属监理单位报告,由监理单位汇总后于每月月底向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报告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监理报告按附件一填报,可根据工程特点增加图片等内容,可增加附页。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月报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扬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电子邮箱为:yzajz@163.com

三、施工安全生产监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2、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3、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

4、施工单位涉及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公示情况;

5、施工单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

6、总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及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8、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施工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整改情况;

9、安全监督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等的整改执行情况;

10、当施工、监理方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变动时,按要求办理变更备案后,报告人员变动情况。

四、监理快报: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突发问题时,项目监理部应立即采用《监理快报》(见附件二)的方式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1、施工单位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安全防护设施,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2、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3、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4、发生安全事故和现场监理无法处理的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五、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适时调整监督重点。当收到突发问题的《监理快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理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的问题。

六、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照监理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上报。

七、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和巡检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的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上报监理主管部门。

八、对不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报告制度、未落实安全监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理企业,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建管局,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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