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建管〔2009〕47号
各县(市、区)建管(建设)局,市区有关施工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建建〔200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市建设局专门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顾文鸣 市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吴 江 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杨顺清 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处长
吉劲松 市建设局安监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建设局负责部署和组织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市)和邗江区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自查和督查工作。其中9月1日至9月9日,市区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开展全面自查,9月10日至9月15日,市建设局组织开展对市区工地进行全面检查。
三、有关要求
1、各级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大检查,从迎接国庆60周年、构建平安工地的角度,全力组织好安全大检查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2、各地要按照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要求,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安全大检查记录和总结工作。工作总结于9月25日前报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苏建建〔2009〕22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安〔2009〕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经研究决定,定于9月初至9月底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专门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徐学军 副厅长
副组长:陈耀才 副局长
成 员:李爱国、俞晨曦、时建民
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二、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程。
三、检查内容
1、各级建设(筑)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年”各项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2、各建筑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各项法定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三类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批及施工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各类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和使用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5、落实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物资的情况。
四、时间安排
这次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从9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9月15日前,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部署开展企业自查,组织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全面自查。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巡查;
第二阶段,9月15日至25日,省安委会组织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第三阶段,9月25日至30日,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对检查督查情况回头看,整改落实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
五、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与主管部门督查相结合。施工企业要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级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督查。
2、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各级建设(筑)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辖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开展重点检查。
3、督促检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通过形式多样的检查活动,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和推动施工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六、有关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建设(筑)主管部门要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一是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二是要督促施工企业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岗前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三是要加强安全生产督查,随时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状态,查找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国庆期间及今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2、要精心组织,科学合理安排检查。各级建设(筑)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3、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全省各级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督促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自查,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重点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国庆节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加强监控,并制定防范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各级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加大抽查的频数和力度,凡发现管理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工整改,经复查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4、要认真分析,做好此次大检查的总结工作。各级建设(筑)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报告,于9月25日前报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联系人:刘朝晖,联系电话:025-51868643。
二00九年九月二日